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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跃跃:建议进一步强调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作用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发挥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明确规定学校可以聘请法治副校长,以及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衔接,这些修改都是好的。
  同时,沈跃跃提出了三点修改建议:第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父母或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责任。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父母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在前五位,说明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密切、影响很大,所以有必要在总则中进一步强调家庭的作用,明确父母或监护人的直接责任。第二,建议第三章中增加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家校共管机制、家校社协调预防机制等内容。同时增加宣传网络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有关规定,因为现在相关网络产品供应商和网络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有害产品,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直接影响。建议第三章中,将学生的欺凌行为列入不良行为。第三,第24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建议增加居委会、村委会也应掌握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的有关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完善,有些问题更加明确,有了很大的进步。她建议,第一,更加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便于操作。第二,第25条规定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场所在预防教育方面的责任。实际上各地校外活动场所还包括儿童活动中心。这是按照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儿童发展规划建设起来的,有些省已全覆盖,在儿童校外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第25条在青少年活动中心之后加上“儿童中心”。第三,第29条规定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采取的管教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参加校内公益劳动,建议删除这一项规定。参加校内公益劳动是各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学生弘扬劳动精神、提高劳动能力、尊重劳动价值的重要内容。把它作为一种管教措施或者惩罚手段似乎不当。第四,完善专门教育的配套机制。要明确专门教育的性质,现在专门教育相当于原来的工读学校加收容教养,但是它的决定机关是不是一样的?要不要设期限?几个月,还是几年?还应该规范决定或者解除专门教育的程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第24条,“就学、就业情况”建议改成“就学、就业及家庭监护等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改为“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家庭参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因为村委会、居委会主要动员力量也是社区内的家庭,希望突出家庭作用,更精准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措施。现实中,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合作进行社会调查的做法还是挺多的。建议第49条中受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增加“人民团体”,可以更好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优势。第4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工作,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需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学校、社会组织、家庭的法律责任。第63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议在该条“国家机关”之后增加“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责任就更加完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说,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说影响因素非常多,但是就目前来看,家庭教育、家庭环境特别是家风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建议第15条增加一款或增加相关内容,就树立良好家风形成良好家庭环境方面的内容进行表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军说,实践经验表明,越是亲职教育意识和能力弱的父母,越不重视接受亲职教育,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效果较差,给未成年人发展成长带来很多负面影响,部分家长还存在极端的成人本位和家长权威的思想,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方法不恰当。建议将强制亲职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相关约束规范,不断提高亲职教育的针对性和约束性。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0-08-12